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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爭議/訴訟



侵權行為人不論直接侵害或間接侵害已註冊商標,商標權人均得對侵權行為人主張禁止侵害請求權、銷毀侵害物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商標權人主張其商標權受他人侵害,提起商標侵害之民事訴訟時,應於民事起訴狀載明商標權及受侵害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侵害商標之類型、請求權基礎及損害計算等事項。被告為免除負侵權行為責任,除否認有原告所控訴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外,通常會抗辯商標權之有效性、商標權受限制、損害賠償額計算、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爭點。

當確認有人侵權你的商標時,請先沉住氣進行蒐證並予以公證留存,在蒐集被侵權的證據時應將侵權人的官網網頁截圖並存證,可先請公證人將相關侵權銷售的網頁作公證,然後查詢對方銷售網頁的電話向其訂購侵權商標的商品,並保留所有訂購的相關資料 (包括侵權商標的商品完整的官網網域名稱、訂購商品的詳細時間 <年月日>) 作為證據,若發現侵權人的實體店面中有展示侵權商標的商品,也要記得拍照存證並在購買印有侵權商標的商品時應記得索取收據或發票來證明侵權證據資料的真實性。

最後,記得將上述的侵權證據資料提供給商標侵權鑑定機構出一份鑑定報告,並向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檢舉以便其進行親權商品的搜索及扣押的動作。

依商標法規定可尋求民事及刑事的救濟:

(1)民事救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 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 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 由商標權人擇一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2)刑責救濟: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則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3)商標侵權的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 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 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設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簡稱保二總隊)檢舉,刑事警察大隊會有專人受理檢舉事宜。另可撥打檢舉仿冒專線0800-016597,或經由檢舉信箱:0800016597@2spc.npa.gov.tw檢舉。